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2號原告 劉良 法定代理人 劉坤丁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被告 王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54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萬3,20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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