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08號原告 游新曲 被告宜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