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後,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七四二八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一○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年四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