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因璩大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明人 林榮焜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璩大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榮焜因告訴璩大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其並非當事人,且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吳燦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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