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維電腦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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