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7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葉連貴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
被   告  郭素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
10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次再開辯論之日,將傳喚證人鄭○○到庭作證,請兩造準
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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