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原告與被告 林禹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
調閱警方資料以查明被告,惟經本院查詢結果,仍無被告相關資
料。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得對被告送達
之處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