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原告與被告 林禹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
調閱警方資料以查明被告,惟經本院查詢結果,仍無被告相關資
料。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得對被告送達
之處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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