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羅正明
訴訟代理人 李志威
被 告 賴美珍 (即被繼承人 林家德 之繼承人)
林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城簡字第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賴美珍應於繼承林家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宗南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賴美珍於繼承林家德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林宗南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賴美珍、林宗南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林家德於民國97年1月22日向伊申辦就學
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林家德於100年12月15日死亡,被告賴美珍依民法
第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為拋棄繼
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被告賴美珍
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家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另
被告林宗南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放款借據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
及連帶保證等規定,請求被告賴美珍、林宗南連帶給付。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額度)暨撥款通知書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高級中學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國立金門大學函及其附件、高級中
學以上學校就學貸款作業要點、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利放出
查詢單、還款查詢單、節清查詢單、林家德除戶戶籍謄本、
本院家事庭106年8月1日金院春民字第1060000576號函、
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106年8月30日湖戶字第10600011
81號函等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堪信為真。被告賴美珍
、林宗南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自認。從而,原告依放款借據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
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連帶保證等規定,請求被告林宗南
、賴美珍連帶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40元(即裁判費),爰命告賴美
珍於繼承林家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宗南連帶負擔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上列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表:
┌────┬─────┬──────┬────┬───────┐
│債務人│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其間│
││(新臺幣)││(年息)│及利率│
├────┼─────┼──────┼────┼───────┤
│林宗南、│233,845│自101年12月│1.83%│自102年1月9│
│賴美珍││9日起至103││日起至103年9│
│(即林家││年9月4日止││月4日止,逾期│
│德之繼承││││6個月(含)以│
│人)││││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計,逾期│
│││││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
│├─────┼──────┼────┼───────┤
││233,845│自103年9月│2.83%│自103年9月5│
│││5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止││,逾期6個月(│
│││││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計│
│││││,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