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顧秀雲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雄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在案,如該裁定嗣經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