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顧秀雲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素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雄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在案,如該裁定嗣經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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