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仲億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二樓之四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一樓被告楙昇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四0七號七樓之一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戊○○住台北市○○區○○里○○路○○○號二樓被告興富三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九樓之三法定代理人己○○住被告佳霓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里○○路○○○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仲億原企業有限公司、楙昇企業有限公司、戊○○、興富三實業有限公司、佳霓實業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仲億原企業有限公司、楙昇企業有限公司、戊○○、興富三實業有限公司、佳霓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李進清~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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