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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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更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八八八號),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持有土製爆裂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因持有子彈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持有土製爆裂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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