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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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葉麗華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仟零壹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