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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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經雄 訴訟代理人 何文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佰陸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陸佰捌拾柒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