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萬零柒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零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壹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