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三月九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四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