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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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犯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9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應分別更正為「受刑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姓名、身份證字號部分,因查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已改名為乙○○,同時原身份證統一編號亦變更為Z000000000號,有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97年3月27日函1紙在卷可考,是原裁定顯係誤將當事人欄資料錯繕為變更前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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