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於減刑前曾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4年。受刑人於定應執行之利益為2年1月,又減刑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14年又15日以下至12年以上,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原則,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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