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4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林雅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5月12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016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雅惠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扣案之保險套
拾個、滑潤液壹瓶、帳冊壹本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0日18時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2段68號(夏都汽車旅館106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吳政誠 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4,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雅惠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政誠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各1份、照片8幀
、保險套10個、滑潤液1瓶、帳冊1本等可證。
三、扣案之保險套10個、滑潤液1瓶、帳冊1本,均為被移送人所
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
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均予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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