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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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一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 陸元 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陸佰
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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