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