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告 黃申一

被告 郭勝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

法官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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