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燦卿
黃翠色 黃尚斌 黃尚珽 黃翠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裕仁 、 張博智 、 洪國全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100年度醫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6,127元(2,406,127元+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