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訴人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水道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侯合義 法定代理人 侯清利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上訴人 蕭振益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