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
上 訴 人  關淑雲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領新都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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