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號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曳引車(車號:000-00;車斗:九○-HW)壹臺發還甲○○。
理由
一、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九號被告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原審判決無罪在案,扣押物即曳引車一臺(含車斗),認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予聲請人即被告甲○○。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