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號抗告人乙○○○○○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