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