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致未能收到傳票被通緝,被告羈押前不慎右手受傷,收押於看守所內生活不方便,被告以自己名義,租屋讓男友居住,租約已經到期,需將房屋清空並歸還鑰匙,被告有5本存簿放在男友身上,被告收押後,未與被告男友交代清楚,為避免日後麻煩,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前已有多次通緝紀錄,本案起訴後,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本院發佈通緝,於民國96年5月26日始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該傳票、拘票、通緝書等在卷可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宜以具保手段代替。至聲請人所執上揭事由,核與羈押理由無涉,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