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回存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欽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回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學生宿舍新建工程(共同投標)」(合約標號:960617)之工程契約到院。
被告應就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28日所設定存款金額為新台幣337萬5,000元之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內容為何、設質之期間、是否曾提出「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及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就學生宿舍新建工程是否已解除被告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責任等事項,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