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他字第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理由
一、兩造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家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案並經本院96年度家聲字第16號裁定確定,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