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上訴人明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