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他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他字第1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告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丁○○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家救字第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案並經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新台幣94,932元應由原告負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