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57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升包裝木箱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