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378號
原 告 鍾育昀
被 告 林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借款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證在
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