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貸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15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