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訴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訴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易字第64號原告 許家維 被告 陳柏宏
陳偉儒 馮信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陳柏宏、陳偉儒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陳柏宏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陳偉儒則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原告於106年1月24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陳柏宏、陳偉儒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上第280號判例參照);然被告陳柏宏、陳偉儒現均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被告陳柏宏之法定代理人 陳榮盛李茜霞 ,及被告陳偉儒之法定代理人 陳雪鈴 之代理權均已消滅,故依前揭規定,應命陳柏宏、陳偉儒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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