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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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7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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