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抗告人 楊豐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貽堂 等間再審之訴(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107年度重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