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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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37號原告 林建豪 被告 楊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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