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8號抗告人南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育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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