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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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一、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於書狀載明「被告 黃君董君 」,致被告之身分不明,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定期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上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均無遮隱),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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