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羽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鄭羽涵申請書資料影本(申辦時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