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方文祥因與相對人 高聰明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方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所有人為 高春生 及方文祥,非相對人高聰明、 高文桂高文堯高正修 所有,請具狀表明1360-1地號土地應裁定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