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調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調字第336號聲請人 蔡維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意楓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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