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天○○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地○○被告子○○被告乙○○被告亥○○被告甲○○被告A○○被告玄○○被告宙○○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八六號四樓被告庚○○住被告黃○○○住被告戊○住被告丙○○○住被告壬○○住被告辛○○住被告丁○○住被告己○○住被告丑○○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二六巷五號五樓被告卯○○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被告辰○○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二四巷一弄七號五樓被告寅○○住被告宇○○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三號四樓之二被告未○○○住被告午○○住被告巳○○住被告申○○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法定代理人B○○住被告酉○○住被告戌○○住被告癸○○○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未○○○、午○○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王昌鑫~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