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伍柒點玖貳公克,包裝重參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五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認「送驗白粉五包均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五七.九二公克(包裝重三.○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七四五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本件扣案之白粉五包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又海洛因係違禁物,是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