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36號債權人詮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金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佩君即鎧銓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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