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10月),並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