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羅正明 債務人 劉瑞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30日起至104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4月30日起至104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17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4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342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34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