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玉輝 被告 湯昇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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